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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山东邹城市XX买了一套房,按照合同规定应该于2018年5月1日交房,合同规定可以顺延3个月也就是2018年7月31日交房,到目前开发商还没有交房,给了一份通知说是补偿2018年7月31日-2019年7月31日的违约金(每日为总合同款的万分之一)其中有234天不予补偿,开发商给出理由为政府治理扬尘污染停工属于不可抗力。请问一下这停工的234天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吗?开发商需要支付这234天的违约金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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