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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尊敬的律师同志,我是2007年9月3日购房预订书,同年10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因出卖人改变容积率,至2017年7月底才具备办证条件,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2%,我于2017年8月10日起诉于,请求被告逾期办证违约金。
请问:1、逾期办证办证违约金时效任何计算?计算多长时间的?
2、2%违约金是否明显过低?应如何计算合适?
敬请多多指教,谢谢!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本人潘海涛自2012年12月份起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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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瓯海劳动仲裁委仲裁员,执业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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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洞头区政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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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律师,联系方式13757725106,2011年取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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