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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请教您的问题是:我认为李某在没有付清购房款之前,我不承认房子是李某的,我的这种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剩余购房款吗?
基本情况:2019年12月,我将自己的一门面房售于李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前付三分之二购房款,其余三分之一购房款于办不动产证时付。我和李某在签合同前去了土管局,知道了该门面房办不了不动产证,而且知道办不了不动产证的原因是开发商的原因。该门面房,我购于十年前,并及时办了房产证。之所以三分之一的购房款要到办不动产证时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李某以为房款付清后,以后办不动产证时无法控制我;二是因为我急需用钱,实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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