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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简称甲方)与某钢结构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钢结构公司完成工业长荡的屋面钢结构选材丶制作与安装。工程竣工后,甲方按月支付工程款35万元。在厂房的使用中,甲方发现屋面梁主体结构出现过大变形,经有关法定质量单位检测确定,一方选用的钢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屋面梁钢结构截面过小导致承载力不足丶变形过大,屋面梁钢结构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致使该屋面梁无法使用,建议修复或重建。
建议公司根据检测结果要求施工方限期拆除重建。施工方对检测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是一种普通的加工承揽关系,选材是按合同约定选定,并完成屋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对于屋面钢结构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工程质量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出起诉,要求钢结构公司返还工程款3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钢结构公司不具备钢结构安装的施工资质。
建设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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