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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公司法务1个月前

我公司为一上司公司股东办理了股票质押业务,融资1.1亿元,目前融资人已经违约。我司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当时办理业务的同时进行了公证,目前公证处已出强制执行书,我公司已经于6月12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资料已经移送执行局。执行局6月14日已经受理,已经出具受理通知单。但是上市公司6月14日晚间出具上市公告称融资人由于其他债务纠纷,所持全部股份被其他法院申请司法冻结。请问后续我公司向法院如何申请为好,对我公司申请司法拍卖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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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罡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40.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以,只要贵司办理的股权质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贵司的权利应该不会受到影响。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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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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