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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地于2009年的时候土地租出去。5千一亩地。现在要建公路。合同上写,租用土地属于长久使用性质。乙方可在必要时连同租用地附着物一起交给甲方,该租用地主要用于锡乌铁路建设过程中临时施工驻地建设,临时砼搅拌站建设等。它们是乙方,我们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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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祥律师(咨询电话: 13531570708),毕业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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