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上海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金山区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因公司关闭部分业务离职(最后在岗日期:2019年4月30日),离职合同中明确写明“201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为5个月的乙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但公司在计算这个月平均工资时,其中奖金部分时用的是17财年的(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奖金9万左右,奖金发放时间2018年6月5日),而不是18财年的(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奖金28万左右,奖金发放时间2019年6月5日)。
注:离职补偿金是2019财年6月5日发放的。
请问:这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中用17财年奖金正确吗?我觉得应该是18财年的奖金,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帮助人数:4216人 粉丝人数:6652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业务。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熟悉诉讼领
帮助人数:988人 粉丝人数:4961人
帮助人数:223人 粉丝人数:809人
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帮助人数:2396人 粉丝人数:13625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