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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关闭部分业务离职(最后在岗日期:2019年4月30日),离职合同中明确写明“201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为5个月的乙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但公司在计算这个月平均工资时,其中奖金部分时用的是17财年的(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奖金9万左右,奖金发放时间2018年6月5日),而不是18财年的(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奖金28万左右,奖金发放时间2019年6月5日)。
注:离职补偿金是2019财年6月5日发放的。
请问:这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中用17财年奖金正确吗?我觉得应该是18财年的奖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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