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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回迁楼房 手续是村集体开据的收据 登记名为本人 2006年以极低的8万卖给了甲 房屋为二楼面积80平 与甲私自签订了卖房协议 两个月后甲以12万卖给了乙 乙出租了10年后 于2016年以29万卖给了丙 目前房屋户主依旧是本人 本人租房状态 想回老家居住 与其协商不果 2017年对甲提起诉讼 进行两年 2019年4月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判决写到 法院认为与甲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协议无效 因房屋不是由甲占有 请求归还房屋无法实现 该诉颂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可以与现有房屋买受人丙协商 协商不成 另行起诉
判决后 同甲和丙协商过 均表示愿意退还房屋 但是丙是以28万购房的 故要求原价够买才肯退房 否则乙方退还房款 才肯退房 乙对对此事不理会
想问律师 我能否依据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所写的 与甲签订协议无效 可以同现有房屋买受人协商 协商不成 另行起诉 这段话起诉丙 毕竟房屋在他手里 我方愿意以原来卖房屋的两倍16万要回房屋 甲 乙 丙均不是本村村民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完成了诸多案例,同时担任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擅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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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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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多年,资深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刑事等领域。拥有精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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