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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还欠银行22万贷款。夫妻以离婚为目的卖房子。与买方签订卖房合同之日,女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男方,并未录音,男方同意卖房,但是以工作为由没有到场签订卖房合同。事后需要男方配合买家办理贷款手续,拒不配合,以离婚多分得财产为条件,才能配和买方签订,要不就以不知情为由不配合买方签字。现在如果买方要求赔偿违约金,中介方是否有责任?我们共同共有的房子,没有男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么?赔偿的话是女方赔偿还是男女双方赔偿?后期男方到中介商定怎么分配卖房款,但是也并未签订卖房合同,有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知情的证据?如果以后男方签字卖房了,但是在附加条款必须写上分给男方多少钱,分给女方多少钱,如果女方分少了,再去法院起诉会作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么?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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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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