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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与开发商买卖精装修期房签订合同,对开发商拟定好的补充协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是要求房屋平面图标外形全尺寸,二是共公墙的墙厚度,三是精装交房主材、设备电器产地、型号、规格、数量,被拒绝,放低要求,写上一句,交房时,产品标准,质量档次不得低于样板房,连这点要求也被拒绝,并被告知除他提供的文本外不能潻加任何文字,另行约定也不行,这是规定,真不知这规定出自哪家律规,至今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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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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