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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z🐖

广东-肇庆房产纠纷1个月前

¥30.00

购买某小区,2018年底,收取我的首期款,一直等网签,直到2019年5月开放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可以要求退款以及赔偿吗?赔偿的金额法律上如何规定?

查看郑明明律师的回答

郑明明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但是改损失需要购房者举证损失与该事有直接关系。
    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于消费者欺诈,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需帮助可联系185-8824-4787咨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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