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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不按照公司需求的数量采购材料,并将其超出部分占为己有。 情况二:公司股东以业务需要为由,8月份一个月内向公司分三次支出现金,共计十七万元人民币。之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报回其资金相应的票据。此时因之前他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采购材料却不向供应商付款及雇佣的技工不支付工资,导致这些商家和工人全到公司要钱。 以上情况都是一人所为,我作为公司法人,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本人法律本科专业毕业,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先后多次荣获区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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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专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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