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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购房合同,开发商应该于2018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给业主,但由于在10月31日交房验收时发现室内存在装修质量和室外(临近宅屋)中央空调冷却塔存在的噪音污染等方面问题,以及开展商未能提供"三证一书",由于不符合收楼条件,以致未能按时办理收楼,开发商派出的代表当场确认并在收楼验收表上确认原因并签名,并承诺尽快整改。但时至今日仍未能通知业主收房,虽然业主曾在1月初和4月初主动联系开发商,了解整改展以及确定何时能交楼,但时至今日仍未结果,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楼,则每1天按购房总额的百分之五赔尝,直到交楼为止,若超过30天仍不能交楼,则业主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按购房总价的百分之五赔尝业主的损失,请问律师:业主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追诉开发商吗?通过什么形式和途径追究?业主巳经在合同规定收楼日期之前已经取得了该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即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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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专职工作三十余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维护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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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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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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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湖北省十佳律所)一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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