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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关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保部令8号)第五十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申请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请问,立案后,若环保局向排污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30天改正(整改无效我局将处罚),这30天与3个月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扣除的用时?即,如果环保局立案后4个月才做出处理决定,但扣除这30天,环保局其实是不超期履职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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