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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甲与单位乙(房管单位)调配后分配我公有住房一间。后借给妹妹一家,妹妹用其经营。房改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乙(房管单位)与妹夫串通签订了买售合同取得产权。我民事起诉后,法院却以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分配、收回、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为由驳回起诉。而最高法司法解释(2002)民立他字第7号明确界定了,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属民事合同调整的范围。本案当事人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2条:“民法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法院的判决我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请问律师法院的判决对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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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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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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