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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家酒店的员工,因集团管理公司与酒店的管理合同于2024.9.30到期后,酒店管理公司8.14开了员工大会告知情况,8.19 ‘酒店停止经营公告’ 公示在员工食堂。
我是跟酒店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签署第三次,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酒店任职10多年(2014.8月-2024.9.30)。
酒店委托管理公司的HR跟我们沟通赔偿方案,一刀切,统一给N。 协商了3次无果,我提出劳动调节,调节失败。我提交了劳动仲裁,我的诉求:
1.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经济补偿金2N进行结算。
2. 本人自2014年入职开始,酒店轮流值班,工作日时间为: 18:00-次日9:00 (15小时),周末时间为: 9:00-次日9:00 (24小时)。酒店仅支付40元/次津贴补助,目前按结算三年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为:8000/21.75/8小时*435小时=20000/年 *3年=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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