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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刑事辩护1个月前

¥9.90

欠款人欠款30万,不还钱,起诉判决连带责任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已拘留两次,现在协商未果,未还钱,能执行担保人唯一一套农村房产吗,担保人银行还有贷款,或者能让其子女替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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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鑫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市东元(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 关于执行担保人唯一一套农村房产的问题

    • 一般情况下存在执行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如果该农村住房的价值超过了被执行人和其承担抚养义务亲属所需的生活所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用住房偿债,此时则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 具体的判断标准:

    • 对于“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各地法院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面积和市场价值两个标准。例如,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或者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住房均价的150%,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

    • 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 执行“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 在执行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并且,申请执行人需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等。

    • 关于让担保人子女替还款的问题

    • 子女通常无义务替父还款:担保人的子女是没有义务替担保人偿还债务的。在法律上,父亲和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特殊情况下子女可能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死亡,其子女继承了担保人的遗产,那么子女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父母的担保债务。但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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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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