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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10/29-2023/6/30, 工作时间上一天24小时, 休两天,全年无年休假,2018全年平均到手工资3880元,没有工资表,只有银行流水。2019/3/28公司因经营调整, 决定2019/3/31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支付4.5个月*4000元赔偿金,另加一个月工资,我认为此赔偿应该是双倍赔偿外,还需要加超时加班和年休假补偿等补偿。请问具体应该如何赔偿?是按基本公司还是到手工资为基数
周宗辉律师 安徽-淮南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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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代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代理被侵权人诉百度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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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受聘政府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法律知识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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