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徐汇区

首页  > 法律咨询  > 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四川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南充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手机用户

四川-南充行业交流1个月前

重庆姐弟坠亡案涉嫌那些法律条文

查看何光清律师的回答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 在“重庆姐弟坠亡案”中,两名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张波、叶诚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波、叶诚尘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视张波的亲生子女为结婚障碍,共同预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杀人,致两名幼童死亡,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叶诚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适用死刑。“重庆姐弟坠亡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同时,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程序性意见,例如公安机关非法搜查扣押二被告人手机,所获电子数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未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第一二审程序存在庭前会议未通知张波辩护人等情形,影响公正审判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人员虽扣押手机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制作了提取及封存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二被告人亦签字确认,在扣押视频中对扣押手机表示同意,且二审期间公安人员对相关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获取的相关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而辩护律师所提的其他意见或无相关事实、法律依据,或所涉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二审终审后再审要开庭吗 16780人查看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55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