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第三项现行有效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撤店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您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进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儿童游乐园公司因撤店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该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次,如果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游乐园公司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现行有效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案例【(2019)湘0626民初636号】,法院支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具体金额应按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间计算。这也适用于您的情况,若游乐园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法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此外,如果公司恶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八条现行有效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能继续履行,则公司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3。
综上所述,您在儿童游乐园公司撤店的情形下,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差额,甚至赔偿金,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证据支持,以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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