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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有被告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故意不联系被告人,声称没有时间通知(有电话录音),在2024年4月16日立案,2024年4月17日开庭,在此期间从未联系过被告人,直接以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也由,直接开庭审判,是否是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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