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第三人”通常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例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比如,A 公司起诉 B 公司要求其偿还货款,C 公司可能是 B 公司的供应商,如果法院判决 B 公司败诉,可能会影响到 B 公司对 C 公司的付款能力,那么 C 公司就可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和认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具体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会因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一定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