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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和轨道合作的物业公司做总经理助理(不负责任何消防工作),由于地方是轨道的地方,公司与甲方签署租赁场地合同后在原有场地上盖了五块区域用于汽车展销,由于加盖的材料都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包括地台下面的线缆,地板都是属于加盖,甲方因新增加盖材料和汽车入场所产生的消防安全问题要求公司出具关于场地消防安全的消防评估,公司在外找了一个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机构在要评估材料的过程用要求我给他签一个签到表,作为他们的工作留痕,证明他来这里检查消防公司作为委托方有人参加了检查和交底,说和评估和消防安全没关系,但是签到表上有消防负责人的字样,请问这种情况出现问题后在表上签名的上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我还没有办理入职和签署合同)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执法律之剑,维护公平正义。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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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河南理工大学,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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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帅律师,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受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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