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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申请辞职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离职日期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公司让我一月二十七离职。公司规定应届生每个月有一千五百元的补助,现在又说由于一月缺勤超过三天(就是一月二十八到一月三十一这四天)所以不给发补助,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补发这个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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