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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试用期期间工资3000,过了试用期3100之前说试用期是一个月 现在第4个月了,不加提成还是只发3000 能告劳动局吗 可以拿到什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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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锐帮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国晖 (惠州)律师事务所

  • 回答: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情况并列列举,以下为相关不同情况之解读: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一般按照两者相比取其高的方法约定。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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