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这表明,即使您在1996年变更为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影响您已经承包的土地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这意味着,在承包期内,除非您主动放弃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的回收或变更,否则您对土地的承包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其次,考虑到您提到的“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实际上这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即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期间承包权利受到保护,不受户口性质变更的影响。结合您的情况,如果您在1995年进行了土地承包,那么从理论上讲,这份承包权利至少在承包期限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具体实施细则和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如果您在变更为职工户口后,主动放弃了承包土地,或者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职工户口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那么这可能会影响您对土地的使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例如【(2017)豫03民终3528号】案件,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总的来说,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即使您的户口性质在1996年发生了变化,理论上不影响您基于1995年土地承包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存在上述提到的主动放弃、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