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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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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修改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还能成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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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静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前提,首先是要证明聊天双方的身份,因此要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现在的微信号是可以更改的,如果你提交的证据和开庭时他现在的微信号无法对应,那么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

      1、如果对方微信绑定了手机号,可以通过验证手机号的方式确定他本人正在使用。

      2、如果对方微信没有绑定手机号,聊天内容也无法证明对方的身份,还可以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取微信用户的实名登记认证信息。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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