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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是否需要支付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劳动法里只说离职要赔违约金,没有分是不是在试用期。而复函里说了试用期不用配违约金,复函是否有效?这个复函发布日期是1995年,有没有和现在的劳动法冲突,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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