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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22年3 月30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位于诸城市⻰都街道街道金栗福地小区099⻋位的固定⻋位产 权 / 一年 以 上 使 用 权 。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 原 告 购 买 了 比 亚 迪 ⻋ 辆 一 部 , 该 ⻋ 辆 为 电 动 汽 ⻋ 需 安 装 充 电 桩 才
能正常使用。但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拒不出具证明也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安装 充电桩,进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所购⻋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出行。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已依法取得案涉⻋位的使用权,现因购买电动汽⻋合理需要充电桩,有权要求被告出
具证明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法典》之相关规定,提起 本案⺠事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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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睿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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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先后与政府部门和学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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