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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社信复[2023]1号及常社信[2023]13号信访回复之异信访
首先人社信复关于《常州市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单位出具填写日期为2000年3月8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法定
所以依此法定明确了本人终止劳动的日期应为2000年3月8日,而人社信复中提到为补开填写,2000年3月8日前开过吗?开过遗失重开叫补,开过吗?出具过吗?还一直强调是填写,以上人社部2回复是种枉法,乱法行为,应于纠正,
上述2信回复中提到的经调查,1997年12月从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离职,单位始终未能联系到您,缺乏事实证据为依据,当时本人一直在单位上班有交运集团出具的考勤表为证,要真如人社部门所说联系我的方法多了,电话,上门,通告,信函,都可以,而人社信复又拿不出联系我了吗,谁说的,怎么样联系我的证据,人为捏造的调查为依据吗?再者说既然离职了又怎么能在1998年6月办理了在职服役暂减少的社保手续。
回复中提到的1998年6月办理了养老保险减少手续,事实上是1998年6月单位违法以在职服役暂减少的名义,虚假办理了,而养老保险金管理中心居然办理了,此又为枉法。
回复中多次后2000年3月8日档案里提到的1997年12月的字样,这代表不了在1997年12月一2000年3月8日的行为事实,什么时候出现的?如果这样,档案里还提到1978年入职的记录,这些记录责任门槛太低,人为左右因素太高,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无限扩大它的效能,
《劳动法 合同法》 第50条,己明确法定了,离职的要件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內办理社保和档案的转移,
回复中提到的工资问题,这就要结合前述的在职服役暂减少的虚假名目了,此违法行为
只能作为反证。话又说过来,我的信访也是在要这工资发放记录,这也能减少信访的工作,不拿出来不代表没有,不拿出来只能说明违法断缴社保的违法行为存在。
本人急切希望上级信访领导能纠正人社局信访那样自说自画,靠人为,靠组合文字语言来的枉论。
终上所述,本人希望上级部门领导能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解决本人的实际请求:
①补缴社保金
②补办提前退休手续并补发退休工资
信访人 :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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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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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王艺桦,女,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系安徽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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