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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骆洋: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玉影与被执行人骆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192民初5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你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你均未履行。本院已经对你限制高消费,传唤你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点30分到本院执行局谈话,并再次责令你履行,逾期不履行,又不前来本院的,本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自负。如有疑问,请联系审判员戴维扬,025-5893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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