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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甲方在采购了厂商的设备6年后,设备达到更换年限,甲方再次采购了该厂商的设备,采购合同中没有回收旧设备的条款。在更换旧设备后,甲方经公司报废流程,同我方达成了协议,由我方回收处理旧设备。此时厂商宣称对旧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要拆走旧设备中的芯片。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纪兴敏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
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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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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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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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律师,律师执业前是一名有着22年军旅生涯的中校军官,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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