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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是二房东,租户8月30号缴纳租金,9月14号合同成立。9月15号说要退租,我这边9月16号至9月19号陆续处理问题并退款。退款问题发生了分歧,我们合同上原本写着:第八条,如因政策原因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未满一年押金不退,退返剩余租金70%。。第七条,租赁期间,若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一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想了解一下这份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是否冲突?是两条都可以并行,还是只能实行一条?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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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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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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