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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在劳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谁赔偿?
民法典 1192条原文中,“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提供劳务的一方选择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利向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是只能选择一方,还是可以选择两方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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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杰,副主任,法律本科,党员,任支部书记。1995年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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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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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多年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代办取保候审,常年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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