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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经济纠纷1个月前

¥20.00

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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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山东-聊城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加微信13153816678。
    1.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家庭共同共有。2.户口迁出并不一定丧失分配资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女儿外嫁并不一定丧失分配资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即本案涉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而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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