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腐败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腐败的,以共犯论处。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集体或者公众款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刑法的贪污罪。建议向当地监察委举报。
2024-06-30 08: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