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规定,出了交通事故应该及时报警由公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
2024-05-10 08: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