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因此,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资,提成属于工资一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劳动者收集合同书,工资欠条,上班签到表,打卡记录,与负责人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工友证人证言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024-04-19 08: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