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如果在不存在以主的情况下,老人的所有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限于儿子),其次,如果该对象并未与老人结婚,只是恋人关系,不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的配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老人去世前留下有效协议(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都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要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分配遗产,而非当然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024-03-05 08: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