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95766元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24-02-21 16: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