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保义务致儿童受伤,儿童乐园有无责任?

损害赔偿 江西-九江 2024-01-24
2023年4月,4岁的陈某在其监护人何某某陪同下到瑞昌市某儿童乐园游玩。陈某在工作人员带领下先行进入该儿童乐园。何某某在几分钟后入园,发现陈某的鼻子及嘴巴受伤出血,当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受伤时,姜某某的7岁儿子手中拿着瑞昌市某儿童乐园园内的泡沫小拼图在陈某周围。陈某康复出院后,要求瑞昌市某儿童乐园和姜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1.5万余元。儿童乐园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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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儿童乐园作为面向小朋友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中必须对安全问题万分重视。但本案的瑞昌市某儿童乐园疏于看管导致了陈某在入园后几分钟就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姜某某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其儿子在玩耍时致原告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瑞昌市某儿童乐园承担70%的责任,姜某某承担30%的责任。
2024-01-24 16: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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