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主张其在收据上向杨某示明了“不退不换” 并注明有效服务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故拒绝退还杨某支付的6000元。因该声明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意思,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属无效条款。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和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通过微信订立的服务合同解除;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原告杨某6000元。
2024-01-20 16: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