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醉酒男子在原告房门前敲击、骚扰,持续了半个小时后酒店服务员才前往处理。酒店的管理者未能对入住消费者所遭受的侵害进行及时的排除,存在着管理不善的问题,对顾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原告被侵害的时间持续将近半小时,对原告的精神与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惊吓与伤害,侵犯了原告与其丈夫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综合酒店的侵权程度、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依法判决被告酒店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
2023-12-28 16: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