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不给员工辞职,强制劳动是否可以解除劳动?

劳动工伤 安徽-合肥 2023-12-14
工厂不给员工辞职,乱扣费,强行劳动 ,反馈意见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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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辞职即可,无须工厂同意。
二、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工厂存在强迫劳动等情形,您可立即辞职。
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023-12-14 08: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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