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张某生猪发生死亡后,饲料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却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鉴定,诉讼阶段亦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饲料不存在缺陷,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饲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定饲料公司应按当时生猪的市场价格对张某进行赔偿,因原被告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称重,张某请求按剩余生猪称重的均重计算每头猪的重量,符合情理。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过细致计算,判决饲料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3064元。
2023-12-04 16: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