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措施,其宠物狗突然蹿至公共道路,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据此,赵某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赵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袁小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51.95元。
2023-12-04 16: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