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聂某某、侯某某没有按照规定佩戴犬绳,且聂某某、侯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庄某具有过错,故聂某某、侯某某主张由庄某赔偿宠物狗治疗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最终未予支持侯某某和聂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3-12-04 16: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