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根据徐某的提交的证据,曾某确实在合伙存续期间多次将合伙经营公司名下资产提现并转账至配偶宋某名下。因此,法院认为徐某提起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曾某夫妻迫于诉讼的压力,在析产诉讼开庭前主动联系法院,一次性履行了拖欠徐某的全部款项25万元的给付义务。徐某撤回起诉。
2023-11-14 15: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