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代签的租赁合同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天津-和平区 2023-11-02
李某作为登记经营者,开了一家服装店,并租赁了几间房屋用于服装店经营。签订租房合同时,丈夫张某代李某签署了李某的名字。不料服装店效益不佳,关门停业、人去屋空,出租人催要租金无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服装店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李某则辩称房屋租赁合同中“李某”非其本人所签,拒绝支付房租。丈夫代签的租赁合同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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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本案中,夫妻出于共同经营服装店的需要租赁房屋,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服装店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需要,丈夫有以妻子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于夫妻双方。丈夫张某与出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并代签了李某的名字,属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范畴,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服装店支付欠付租金11.5万元及相应的租金滞纳金。服装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11-02 16: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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