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本案中,夫妻出于共同经营服装店的需要租赁房屋,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服装店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需要,丈夫有以妻子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于夫妻双方。丈夫张某与出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并代签了李某的名字,属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范畴,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服装店支付欠付租金11.5万元及相应的租金滞纳金。服装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11-02 16: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