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出租车司机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产生了停运损失以及停运损失的标准,否则法院仅能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和参考交通运输行业上一年度收入水平和出租车修理天数综合确认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标准。
2023-07-07 08:34:41